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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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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经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经贸委、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武汉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国防科工办《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企业的销售行为,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购、销、存情况,防止违规销售和超库存行为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武汉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省国防科工办的授权,市经委负责我市销售企业的销售备案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进行销售汇总,掌握产品流向,督促企业按计划和能力开展销售行为。各区经贸委负责本辖区内备案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企业非法经营。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暂实行网上备案和纸质材料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备案。企业通过指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向省国防科工办备案的同时,要按照市经委、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武经军工[2007]37号文)的要求,认真执行登录和备案规定,每日进、销、存信息最迟必须在次日12:00时前完成网上录入工作,以便市、区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相关信息。市经委将对销售企业每月进、销、存情况进行核实、汇总,企业不得弄虚作假。

    纸质材料备案。企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情况按规定的格式汇总上报省国防科工办的同时,必须报送市经委物资行业促进办公室。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时间,以产品离开销售企业仓库的时间为准。备案时间以备案资料发出时间为准。

    第五条  民爆销售企业必须指定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网上录入和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设备。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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